【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和丈夫结婚5年,因为感情破裂,现在正向法院申请离婚。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我们曾经购买过一些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请问应该如何分割这些财产呢?
答: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的价值难以确定,且这些有价证券财产性权利的具体价值处于经常变动的不确定状态,造成了分割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对这类投资性财产的分割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所以,你们可以协商或按市价分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