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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2-03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2015年11月,我因为车发生故障,来到单位附近的一家汽车修理厂修车。在经过简单的修理后,当我准备上车离开时,汽修厂里散养的藏獒突然向我发起攻击,没来得及躲避当场被扑上来的藏獒扑倒并撕咬、抓伤,导致背部、胸部、下肢等多处部位受伤。好在,在场的人员及时阻止了藏獒的攻击,这才没有造成更大的伤害。事后,我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发后,我找到汽修厂经理刘某商量损害赔偿一事,没想刘某称是我自己招惹藏獒导致被攻击,拒不支付赔偿。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如何索要赔偿? 

答:您好,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责任是针对一般动物侵权的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藏獒就属于烈性犬,为确保群众人身安全,对危险动物伤人的侵权行为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只要违反管理规定饲养了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您可以先与刘某协商,协商不成您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