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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 居间不成,收取费用应否返还?

来源: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作者:未知时间:2016-02-03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2015年10月房地产经纪公司得知在求租房屋,便主动联系我并带我看了一套房子。看房后该公司在没有与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收取了中介服务费2950元、房屋定金2050元,并出具了两张收据,我也没有与房东签订合同,经了解得知,该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极不规范,便决定不再通过其寻找房源。公司要求退还所交的5000元,该公司说我违约在先,不同意退款。我想问下我能否要回这部分钱?

答:您好,你是可以要回中介服务费费和房屋定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建立在促成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为报酬是居间人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公司未促成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故无权收取中介服务费及房屋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