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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不慎触刑法”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5-08-31

  常卫东律师(全国优秀民刑商事领域专家律师)

  “交友不慎触刑法”—知名专家律师常卫东为您讲解“容留”也难逃刑罚

  朋友间仗义相交本无可厚非,但过犹不及。近日,接到当事人咨询说其两个朋友,其中之一因贩卖毒品获刑,而另一朋友虽未参与毒品交易活动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交易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最终也被刑拘。事实上,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在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主客观要件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必然成立。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5月28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朋友之交,至于劝善规过足矣”,凡事皆有度,莫要不分善恶对错,累人累己。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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