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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杀亲儿陷囹圄,稚子无辜惨遭难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5-08-31

  常卫东律师(全国优秀民刑商事领域专家律师)

  弑杀亲儿陷囹圄,稚子无辜惨遭难——知名律师常卫东讲解刑事案例

  近期,关注到一则案例,某地法院一审审结了一宗故意杀人案件。此案令人关注的是被告人仅系一名十九岁年轻女性,初为人母却不知孩子生父是谁,因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婴孩,称不忍孩子受苦而最终选择将孩子溺死于河中,该案一审判决其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那么,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现行法律对故意杀人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迫于生活所困,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社会求助自济能力尚不充分,故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不难看出,对照《刑法》规定,该案认定系情节较轻的情形。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义愤性质、**性质、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不具有教唆性质的帮助他人**以及类似本案的情形,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的,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判断。

  谈到故意杀人类案件,还会涉及到的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格主体可以依法提起相应的赔偿请求。

  律师在此提示:善待生命,善待自己,莫让悔恨终结一生。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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